立法強制漲工資有利提高生產力
廣東省準備出臺提高勞動者工資的地方性法規,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制度,提高職工工資水平。
這項立法動議在社會各界引起了強烈反響。一些學者認為制定工資法不利于人力資源自由流動,強制要求用人單位提高工資將會趕走投資者。這樣的觀點屬于典型的“見物不見人”。在生產力發展的各個要素中,人的要素始終處于決定性地位。提高勞動者工資水平,不但可以增加勞動力的再生產能力,提高勞動者素質,從而提高用人單位的創新能力。
提高勞動者工資水平,從短期來看,可能會增加產品的生產成本,但是從整個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角度看,則有助于科技創新,加快產業轉型。可以這樣說,如果始終維持勞動力低成本運轉,那么整個國家經濟就會始終停留在原始狀態,一旦能源原料消耗殆盡,那么國家的經濟就將面臨崩潰。有人對非洲一些國家的經濟發展模式進行深入研究,驚訝地發現,同樣是以采礦業為支柱產業的城市,有些國家通過制定嚴格工資法,不斷提高職工工資福利水平,所以當礦產資源枯竭之后,城市很快變成旅游服務型城市,經濟的發展速度不降反升。有些國家由于缺乏保護勞動者的工資福利法,當礦產資源枯竭之后,當地經濟一片蕭條,犯罪率直線上升。
工資法是一系列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既包括最低工資法,也包括工資調整法。有些學者既反對制定最低工資法,也反對制定提高勞動者工資的法律規范;有些學者不反對制定最低工資法,但反對立法機關介入工資關系調整之中,強迫用人單位不斷提高職工工資。
在筆者看來,制定最低工資法不僅僅是歷史必然,也是現實的客觀需要。在中國社會轉型時期,勞動力過剩現象十分嚴重,大量農村人口涌入城市,使得一些用人單位可以非常低廉的價格雇傭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制定最低工資法,那么在勞資法律關系中,將會出現惡性循環。
與此同時,國家立法機關還應考慮制定工資調整法,逐步提高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待遇。這是因為:首先,我國憲法第42條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其次,隨著經濟的發展,提高工資福利待遇是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消費的需要。第三,從理論上說,勞動者工資標準應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決定,但由于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勞動工資集體談判機制,沒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護勞動者表達意見的基本權利(如罷工權),工會在保護勞動者權益方面仍有許多不盡人意之處。所以,由立法機關制定工資調整法,不但可利用法律的強制力實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而且可以促進更加科學的人力資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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