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集成電路設計案終審宣判 鉅銳案或打造司法標準
核心提示:移動智能終端、衛星導航、網絡通信、金融電子、云計算、物聯網,生活中無處不在的集成電路技術已經成為一個國家信息產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j9360.com/article/263305.htm移動智能終端、衛星導航、網絡通信、金融電子、云計算、物聯網,生活中無處不在的集成電路技術已經成為一個國家信息產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
4年前,具有十多年IC設計開發經驗、專注于智能電網和物聯網技術研發的鉅泉公司將專業從事集成電路研發、生產、銷售并獲得過“中國半導體創新產品和技術獎”的銳能微公司告上法庭,雙方為后者RN8209、RN8209G兩個芯片是否抄襲前者名稱為ATT7021AU的布圖設計互相“掐架”,訴請的賠償數額高達1500萬元。
今天上午,上海高院就上述“鉅銳案”—上海首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做出一份引起國內外信息產業界高度關注的終審判決,法院駁回了上訴人鉅泉光電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鉅泉公司)、深圳市銳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銳能微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了原判。根據原判,銳能微公司應立即停止侵害鉅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并賠償鉅泉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人民幣320萬元。
我的“芯”成就了你的“芯”
2006年5月,鉅泉公司與珠海炬力集成電路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炬力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炬力公司將電能計量系列芯片的專有技術轉讓給鉅泉公司,合同總價款為1200萬元。此后,鉅泉公司進行后續研發,并于2008年將研發完成的布圖設計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登記了ATT7021AU布圖設計,獲得專有權。
然而鉅泉公司很快發現,在深圳剛剛成立才一年的銳能微公司于2009年研制的單相多功能防竊電專用計量芯片RN8209系列,嚴重“抄襲”了鉅泉公司申請的布圖設計。根據銳能微公司官方網站顯示,該芯片在2010年7月獲得中國電子工程權威雜志電子工程專輯評選的“2010年度熱門產品獎”,2010年 9月銷售量突破1000萬片。
更值得注意的是,鉅泉公司原銷售經理陳某、原研發部門從事IC設計工作的趙某分別成為銳能微公司現任總經理和設計總監,而炬力公司原研發設計部工程師楊某也成為了銳能微公司現任技術顧問。
2010年1月,鉅泉公司在公證人員陪同下,前往雅創公司經營場所購買了RN8209G型號的集成電路芯片100片。3月,鉅泉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根據鉅泉公司申請,作出證據保全裁定,在銳能微公司扣押了RN8209G芯片2片,并復制含有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相關資料。
在一審過程中,鉅泉公司直指銳能微公司、雅創公司侵犯了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產品及產品宣傳資料、在相關媒體公開道歉、賠償鉅泉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1500萬元。
不到1%的相似度是否侵權
銳能微公司始終堅稱自己芯片的布圖設計系自主開發,該設計與鉅泉公司的設計不同,完全是銳能微公司通過自身獨創性實現了芯片功能的提升和飛躍。同時,銳能微公司認為,鉅泉公司的布圖設計不具有獨創性,屬于常規設計。
針對銳能微公司的說法,鉅泉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自己芯片中10個部分的“獨創點”。
2011年至2013年,法院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對雙方的芯片進行鑒定,鑒定機構經過比對后得出結論,認為鉅泉公司提出的“10個獨創點”中有2個點具有獨創性,且不是常規設計。
2014年12月24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銳能微公司應立即停止侵害鉅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并賠償鉅泉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人民幣320萬元。鉅泉公司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判決后,鉅泉公司和銳能微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
鉅泉公司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銳能微公司賠償其各類損失1500萬元。而銳能微公司則請求法院重新進行司法鑒定,認為鉅泉公司的“2個點”是常規設計,而且即使根據目前的鑒定結論,這“2個點”的布圖設計僅占整個芯片布圖設計的很小部分,不到1%,因此芯片的相似度很低,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不應當判定為侵權。
爭議焦點顯露“中國標準”
在今天的判決書中,法院針對雙方的爭議焦點進行了詳細論述,這些論述從專業的角度看,完整、細致地詮釋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的“中國標準”,將成為國內今后指導業界人士的重要原則。
針對雙方對于鑒定結論的爭議,法院除明確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資質合法、鑒定程序合法外,重點說明了鑒定方法的合理性,即依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所確定的保護標準,比對是在雙方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相似部分之間進行,而不是去比較兩個完整的布圖設計。
針對雙方的涉案芯片是否相同,法院認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創新空間有限,因此在“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的認定上應當采用較為嚴格標準。法院在明確“工藝不是布圖”、“互聯線路雖然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考量時的參考因素之一,但布圖設計的側重點更在于有源元件和元件與互聯線路的三維配置”等原則后,依據本案證據認定,即使按照嚴格的認定標準,雙方芯片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仍有極小部分構成實質性相似。
針對鉅泉公司的“2個點”是否具有獨創性,法院認為,鉅泉公司已經對自己的“獨創性”提供了權利登記證書,而且專利復審委經審查后也終止了撤銷程序,鑒定機構的結論也表明其芯片中的“2個點” 具有獨創性。反之,銳能微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所稱的“常規設計”之說,故法院認定鉅泉公司“2個點”具有獨創性。
針對銳能微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鉅泉公司的權利,法院認為,即使是占整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比例很小的非核心部分布圖設計,其獨創性也應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銳能微公司未經許可直接復制了鉅泉公司芯片布圖設計中的“2個點”并進行商業銷售,故構成侵權。
至于賠償數額,法院認為,銳能微公司拒絕提供相關財務資料,原審法院根據其網站頁面顯示的銷售數量作為計算依據,同時綜合考慮了法院保全的銳能微公司部分發票、“2個點”所占布圖面積及作用、銳能微公司通過直接復制縮短了芯片研發時間而獲得的市場競爭優勢等情況,判決賠償鉅泉公司320萬元,并無不當。
綜上,上海高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集成電路專業人士要讀懂“中國標準”
法制網記者 孟偉陽 通訊員 高遠
2014年6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了《國家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推進綱要》,明確“集成電路產業是信息技術產業的核心,是支撐經濟發展和保障國家安全的戰略性、基礎性和先導性產業”。與此同時,中芯國際、華虹NEC、華力半導體、臺積電(上海)等制造代工企業紛紛進入國際市場,融入全球產業競爭,集成電路對于中國未來發展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鉅銳案”宣判后,記者第一時間采訪了本案審判長、上海高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全國審判業務專家丁文聯,和本案主審法官馬劍峰。
丁文聯告訴記者,目前,集成電路設計作為電子創新產業越來越受世界各國重視,企業之間競相模仿集成電路的現象時有發生。雖然我國目前因集成電路設計發生的糾紛尚少,但隨著今后集成電路產業的迅速發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也會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專業人士如何既能充分研制創新集成電路,又不會輕易踩到侵犯知識產權的“紅線”,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但這在世界各國并不是一個非常明晰的問題,尤其是如何考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中相似部分比例與侵權認定的關系,如何把握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實質性相似”的認定標準,“鉅泉”案在這些方面做出了些探索。
“如何理解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的“中國標準”?首先,要充分重視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任何"兩字。”丁文聯說,根據該條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復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的行為均構成侵權。“這意味著,無論被復制部分占全部布圖設計的比例有多小,也無論被復制部分是否屬于布圖設計的核心部分,非法復制行為都構成侵權。這表明,我國對于集成電路的保護是相當嚴格的。但這個非常嚴格的標準,有利于鼓勵創新,促進集成電路設計業長遠發展。試想,如果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僅僅因為它在這整個布圖設計中所占比例很低或者并非核心而無法獲得保護,那么對這些部分的復制將會肆意而為,進而無法鼓勵對非核心部分的創新,最終會拖累整個集成電路設計的創新。”
“其次,也要充分重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業的規律,在適用以嚴格保護為特點的 “中國標準”時,注意防止過于嚴格的保護阻礙了這個產業的發展,業界需要一些在技術上能清晰界定合法設計與侵權設計的標準,同時也是妥當平衡各方利益的標準。”丁文聯還具體介紹了“鉅泉”案二審判決中所體現二審法院的這樣一條思路:以電子元件、互連線路形成的三維配置為基準,重點考慮電子元件之間三維位置關系。正是基于這一思路,本案中在雙方一處“數字地軌與模擬地軌銜接的布圖”的比較中,法院認為,雙方布圖設計中二極管、地軌的三維布局相同,雖然有一條連線的走向有區別,但是布線與互連的元件之間組合的三維配置并未實質性差異,至于地軌寬度,具體布圖形狀、尺寸的細小差異,更加未實質性改變布線與互連元件之間的三維配置。
馬劍峰提到布圖設計“獨創性”的證明責任,原告只要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布圖設計具有獨創性即可,反駁原告的舉證責任則轉移給被告,被告則只要能夠提供一份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的常規布圖設計就足以推翻原告主張,即只要提供一份常規設計證據來“證偽”即可,只是本案中被告沒有做到這一點。“這個舉證的原則比較寬松,如果一個布圖設計是常規設計,被告在同一功能或者不同功能的其他布圖設計中尋找這樣的證據并非難事。”
關于“獨創性”的認定標準,丁文聯認為,“鉅泉”案是一個很好的例證。被告提到原告“模擬數字轉換電器的布圖中第二區段中獨立升壓器電路的布圖”中四個二極管呈田字型布局的方式,是人們通常能都能想到的最節省面積的布局方式,屬于常規設計,但沒有提供常規設計中有四個二極管呈這種布局的證據。法院基于被告沒有提出反駁的實際證據,而認定此節布圖設計具有獨創性。丁文聯提到,進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固然要考慮節省面積,但還要考慮邏輯、節能、降噪等多項因素,不是簡單按幾何規則設計,還要遵循物理原理,要通過多次實驗才能獲得一個效果穩定的設計,因此不能憑幾何學常識認定布圖設計是否屬于常規設計。實際上,只要在進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登記時,沒有與登記布圖設計相同相似的設計,就應認定是具有“獨創性”的布圖設計。
談到對反向工程的理解,馬劍峰認為,由于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并不保護集成電路中的電路原理,因此法律允許通過反向工程研究電路原理,即通過解剖芯片和攝片獲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再通過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反推電路原理。丁文聯補充到,通過反向工程獲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資金,但還是不能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中反復設計、測試、修改過程中耗費的時間和資金相比,因此法律禁止直接復制通過反向工程獲得的布圖設計,而應當是在借鑒電路原理基礎上重新設計,自然更會禁止不通過反向工程直接復制權利人具有獨創性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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