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第三方產品認證制度模式通則
- 許可證持有人不恰當地使用了證書或標志,例如,制作了誤導性的印刷品或廣告,而沒有將其收回或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 任何其他違反了認證方案的規定或認證機構的程序的行為。
對在許可證被暫停使用期間生產的產品,許可證持有人不得按認證產品對該產品進行標注。
經認證機構與許可證持有人雙方同意,因一定時期的停產或其他原因,也可暫停使用許可證。
認證機構應用掛號信(或等效方式),將暫停使用許可證的正式文件通知許可證持有人。
認證機構應說明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暫停,例如,按照第 15款的規定采取的糾正措施。
暫停期結束時,認證機構應該對恢復使用許可證所需的條件是否得到滿足進行調查。
如條件得到滿足,認證機構應通知制造商撤銷暫停并恢復使用許可證。
如果條件未滿足認證機構應撤銷許可證。
14 撤銷或注銷
14.1撤銷
除暫停使用許可證外,在下列情況下,可撤銷許可證:
? 監督表明產品嚴重不合格;
? 許可證持有人不能履行財務契約規定的付款義務;
? 存在違反許可證協議的任何其他行為;
? 在暫停使用許可證期間,許可證持有人采取了不適當的措施。
在上述情況下,認證機構有權撤銷許可證,并用掛號信(或等效方式)通知許可證持有人。有關時限問題,見許可證協議實例第 10條(附件C)。
許可證持有人可以就此提出申訴,認證機構在核實申訴后,可以根據情況的性質決定是否撤銷或注銷許可證。
撤銷許可證前,認證機構應根據認證產品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從所有庫存產品或者如可行時,從已售出的產品上取下認證標志,或在短期內,清理倉庫中帶有標志的產品,以及是否要求采取其他措施。
14.2在下列情況下,也可以注銷許可證:
? 許可證持有人不希望延長許可證的使用期;
? 標準或規則發生了變化,許可證持有人不愿意或不能保證符合新的要求。(參見第 16款);
? 不再生產產品或許可證持有人停止了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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