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第三方產品認證制度模式通則
初次檢驗根據有關標準和認證方案的具體規則進行。
5.3.3其他機構提供的檢測數據的使用
如果認證機構選擇使用其他機構提供的試驗數據,則認證機構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應確保承擔檢驗的機構至少要遵守 ISO/IEC 17025 《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和ISO/IEC 17020《各類檢驗機構運行的基本準則》的要求。
6 頒發許可證
當完全滿足規定的要求時,認證機構要通知申請人,向其提交一份許可證協議書,請其簽字(已簽字的除外),最后頒發許可證(協議書和許可證示例見附件 C)。
7 擴大許可證的產品范圍
如果許可證持有人希望擴大其許可證覆蓋的產品范圍,以使認證標志被允許用在與已得到的許可證的產品產自同一工廠,及使用同一標準的另外類型或型號的產品,則該許可證持有人應使用專用的申請書(附件 B),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在這種情況下,認證機構可以決定不進行工廠檢查,而只要求可對增加的產品型號進行樣品檢驗,以確定是否符合標準。如果檢驗成功,可批準授予擴大許可證覆蓋的產品范圍。
如果許可證持有人希望對同一工廠但使用不同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產品申請認證,或如許可證持有人希望原許可證不包括的另外一個工廠獲得認證,則必須實施原申請程序中沒有包括的新情況部分。
8 監督
認證機構根據有關標準的要求對產品實施監督,同時根據認證方案的具體規則對質量管理體系 1)實施監督。
認證機構可以指定一個代理機構在其授權和職責范圍內,以及商定的條件下實施監督。由認證機構指定的任何代理機構應具備實施監督所需要的一切設施和稱職的工作人員。
應將監督檢查的結果通知許可證持有人。
許可證持有人應將產品、制造工藝或質量管理體系方面可能影響產品一致性的任何更改打算通知認證機構,由認證機構決定所聲明的更改是否需要再次進行初次檢驗和檢查,或其他進一步的調查。這時,在未獲得認證機構的正式批準之前,許可證持有人不得放行已經上述變更的原認證產品。
許可證持有人應保存對許可證所覆蓋產品的全部投訴記錄,并在需要時提供給認證機構。
? 在某些情況下,監督檢查可不必重復初次檢驗的所有要素,例如,對于某些顧客訂制的產品和某些初次檢驗非常復雜或樣品非常昂貴的情況,監督檢查可只進行工廠檢查或結合工廠檢查做一些驗證試驗,這種驗證試驗要保證與已檢測的樣品相一致。這種驗證試驗應在認證方案的具體規則中加以描述。
9 認證標志的使用和標注
9.1 認證標志
認證制度所使用認證標志,應遵循ISO/IEC導則23:1982 《第三方認證制度表示標準符合性的規則》的規定,這種認證標志必須醒目并應特別注意以下各項:
? 帶有專利性質 - 標志的構成及其使用的控制受法律保護;
? 標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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