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跟魅族的專利官司原來是這么回事兒
早前,高通(Qualcomm)因為魅族侵犯其通信技術專利,將對方告上法庭;而魅族雖然作為被告,亦不甘示弱的召開了媒體溝通會,反過來指責高通。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j9360.com/article/201607/293989.htm

媒體對這宗專利官司的解讀,大多停留在情緒及道德層面,未能深究,這次,愛范兒就指示展示此案的來龍去脈。
標準──必要──專利
讓我們先用兩句說話,歸納整個公司的要點:
高通指魅族使用其3G及4G標準必要專利時,拒絕繳付專利費用;
魅族指未能達成協議,是因為高通提供的協議違反了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
如果大家對專利制度不太理解,可能已經看得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高通用來提告的“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所謂的“標準”是指這種在業內必須遵從的規范技術──故此,魅族即使不用高通的芯片、也很不愿使用高通的技術,但只要想使用3G/4G上網,就不可能回避高通的這個專利。

今天的科技產品往往都不能獨立存在,而需要與其它產品一同運作;但如果你的產品,與對方的產品不能兼容,那就會對接不上──所以,產品與產品之間,需要有個統一的標準來確保相互兼容。很多用iPhone的人也有這樣的經驗吧:你的iPhone沒電了,你要找一根Lightning的數據線充電;但你身邊的朋友都只有Micro-USB的數據線,那怎辦?
USB、Micro-USB和蘋果用的Lightning,都是一種“標準”。
大家還記得2010年間的iPhone 4只能用聯通的3G上網,插中國移動及中國電信的電話卡,只能用2.5G的尷尬體驗嗎?當年在中國有三種3G技術:聯通的WCDMA標準、移動的TD-SCDMA和電信的EVDO,但早期的iPhone只支援聯通的WCDMA。
高通在通信業的多年技術沉淀,就這三個主流技術上累積了大量的“標準必要專利”。后來,iPhone也改用了高通的基帶,最終支持中國移動和中國電信的3G/4G。
公平──合理──無歧視?
所以通信標準對于一臺手機來說,十分十分重要。只要掌握該行業“標準必要專利”技術,任何人要進入該行業,也不能不付授權費,讓技術就會變成一只會生金蛋的鵝。這就是為什么有業界把“標準必要專利”視為“專利大殺器”。

問題是:由于“標準必要專利”不能回避,掌握了大量標準必要專利的公司,可能變成了行業的壟斷者,那會否導致抑壓了行業的發展?有見及此,行業組織在制定相關的技術標準時,會強制“標準必要專利”擁有者接受“公平、合理、無歧視”(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ion,簡稱FRAND)條款 ,藉此確保任何公司都能進入相關市場,而專利持有者在得到合理的授權費而繼續創新。
然而,怎樣算是公平、合理、無歧視?向來不易界定,但一般包括有以下幾點:
專利授權是一種義務,在合理的授權費下,標準必要專利擁有者不能拒絕授權;
以同一態度對待被授權者,不會因為對方的出貨數量或公司名氣而有所不同;
如果雙方在授權費上談不攏,可透過第三方仲裁。
FRAND條款,原意是調和標準必要專利持有者、與標準專利使用者的利益;但在實際上并不容易調和,所以我們經常見到有關標準必要專利的官司。
而引爆這場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官司的,始于一間公司:聯發科(MediaTek, MTK)。
聯發科的專利與高通的崛起
眾所周知,中國在2G時代的繁華,與聯發科的崛起有很大的關系。在2009年,聯發科在中國的GSM市場占了90%的份額,出貨量一舉超越高通,成為全球第一大手機芯片廠商。但根據資料顯示,聯發科后來在3G/4G市場上的遲緩反應,使他們在這個版塊上的專利大幅落后。
結果在2009年11月,聯發科與高通達成了一條專利“未授權協議”。
協議表明聯發科“未向”高通專利技術取得授權,所以亦“不需”支付任何授權費,從業界的角度說,“就是把專利授權費讓手機廠去承擔支付”。因此這個協議,當年就被媒體指“斬斷了山寨手機3G之路”、“優勢只剩下便宜二字”。

由于聯發科不能提供專利保護傘,使不少國產手機公司也需要再付高通的專利費;加上2010年驍龍S1“Scropion”的聲勢,高通在 2010起快速重新搶占市場,就連三星在美國市場,也要改用高通芯片。
也許有人會覺得:既然如此,為什么高通早不告、遲不告,等到今天才告魅族?一定是“豬養肥了才殺”吧。其實并不然,因為在 2013年,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后簡稱發改委)啟動了對高通的反壟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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