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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燃式發動機車載診斷系統(OBD)概述

作者: 時間:2012-12-14 來源:網絡 收藏

目前我國新生產的轎車都裝有系統。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國產轎車上的系統未必全都開通了該車上所有可能實現的功能。

OBD相關的法規

我國關于輕型汽車OBD的法律依據是GB 18352.3-2005標準《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

GB 18352.3-2005標準規定,OBD系統指的是用于排放控制的,它必須能識別可能存在故障的區域,能以故障代碼的方式將該信息儲存在電控單元存儲器內,并能通過用于標準診斷連接的串行接口從OBD系統獲取所有與排放相關的故障診斷數據,包括與汽車排放有關的零部件檢查、診斷、維護或修理時的所有故障代碼。

該標準還規定了排放控制必須符合的一系列ISO和/或SAE標準。這些標準涉及數字信息交換、數據通訊網接口、排放相關系統、診斷連接接頭和相關電路、診斷故障代碼的定義等。

OBD的故障監測和判定標準

1.故障監測的任務

OBD的工作以故障監測為基礎。故障監測的任務有四個方面:

(1)監測電子控制系統本身的硬件如各種傳感器和執行器是否有故障,包括電路的斷路或短路等。

(2)監測雖不屬于電子控制系統,但卻是電子控制系統服務對象的、與排放密切相關的硬件如三效催化轉化器是否有故障。

(3)監測工作過程是否正常,如是否有缺火發生等。

(4)監測機械狀況是否正常,如機油油位是否太低,冷卻液是否太少等。

2.故障監測范圍

CARB-OBDⅡ規定的點燃式發動機故障監測范圍如下:

(1)發動機缺火監測

(2)氧傳感器監測

(3)三效催化轉化器監測

(4)蒸發排放物控制系統監測

(5)燃油噴射系統監測

(6)對發動機元件如傳感器和執行器進行監測(其中一部分在OBDⅠ中也監測)

(7)排氣再循環系統監測

(8)二次空氣系統監測

(9)空調系統(氟氯碳致冷劑)監測。

由此可見,CARB-OBDⅡ監測的對象除了空調系統(致冷劑)以外都直接與發動機有關。

EOBD系統只要求重點監測上述CARB-OBDⅡ九種故障監測功能的前4項(發動機缺火、氧傳感器、三效催化轉化器和蒸發排放物控制系統監測),同時對動力總成中與計算機相連接的、可能在整車型式認證試驗的Ⅰ型排放試驗中導致排放超過EOBD限值的所有零部件和系統實施監測。

3.OBD系統對故障判定標準

在OBD系統看來,如果ECU根據各種傳感器信號推斷,當時與排放有關的部件或系統的失效已經是導致排放污染物超過表2所列的限值,或OBD系統不能滿足基本的診斷要求,則認為發生了故障。對于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的車輛,采用與汽油車相同的排放污染物極限值。

OBD系統的功能

OBD系統的功能就是對發動機電子控制系統實施監測和診斷。監測和診斷的范圍取決于法規要求、發動機電子控制系統的功能以及汽車制造廠和發動機電子控制系統供應商的要求。

1.OBD系統主要的監測和診斷功能

即使是滿足同樣的法規要求,不同廠商制造的OBD系統的監測和診斷功能與策略也不盡相同。以下是一些典型的監測和診斷功能:

(1)電子器件綜合監測

監測所有在OBD系統框架內與排放相關的傳感器、執行器和功率輸出級的功能。OBD系統從以下方面對電子器件進行監測:

● 輸入和輸出信號的可信度

● 是否對地短路

● 是否對電源正極短路

● 是否斷路。

(2)氧傳感器監測

● 前氧傳感器電壓特性偏移和自適應值監測

● 氧傳感器加熱監測

● 前氧傳感器響應時間監測

● 后氧傳感器控制限值監測

● 后氧傳感器動態特性監測

(3)三效催化轉化器監測

當今對所有催化轉化器的監測都是基于對儲氧能力的監測。為此,必須在催化轉化器的前面和后面各設置一個氧傳感器。

(4)蒸發排放物控制系統監測

包括對蒸發排放物控制系統炭罐清洗閥故障和系統泄漏故障的監測,至少必須監測其電路的連通狀態。

(5)缺火監測

缺火指的是點燃式發動機由于火花塞沒有打火、燃油計量不準、壓縮壓力太低或其它任何原因,導致氣缸內的混合氣未能燃燒。

缺火可由多種原因引起,涉及燃油、空氣和點火等多方面的問題,例如混合氣過稀或過濃,火花塞燒損或電觸點故障等。缺火會使大量的HC通過排氣岐管進入三效催化轉化器并在那里燃燒,產生大量的熱量,足以通過物理方式(熔融)或化學方式損壞催化轉化器。此外,這種未燃混合氣一旦排出機外,對環境也是一種額外的污染。即使是孤立的幾次缺火都會引起很高的HC排放。經驗表明,缺火率達到2%時,HC排放將從原先滿足法規限值的水平提高到超過法規限值達50%,見圖1。如果發動機缺火的時間超過17%,催化轉化器將會損壞。所以電子控制單元必須能進行缺火監測。缺火監測是OBDⅡ區別于OBDⅠ的重要標志。

(6)排氣再循環(EGR)系統監測

包括對EGR閥流量不足故障和EGR閥銷位置傳感器電路故障等的監測。

(7)電子節氣門監測

(8)CAN數據總線監測

(9)二次空氣流量監測

(10)進氣岐管絕對壓力限值監測

2.OBD系統監測功能的擴展

OBD系統的監測范圍至少要滿足法規的最低要求。GB 18352.3-2005有關這方面的要求都是圍繞著排放控制而提出的。但是為了便于車輛的維護、修理以及使用的安全,OBD系統的實際功能往往超出了法規的要求。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監測對象比法規要求的更多。發動機的零部件可以分成兩大類:第一類是,其損壞或者失效會引起排放超過OBD限值或者引起其它監測功能失效的零部件;第二類是,其損壞或者失效不會引起排放超過OBD限值或者引起其它監測功能失效的零部件。法規只規定OBD系統必須能夠監測第一類零部件,卻并沒有要求對第二類零部件也實施監測。但是OBD系統實際的監測范圍往往覆蓋了一部分第二類零部件。

第二,實施監測的條件比法規的要求更寬松。法規只要求在特定的條件下才啟動OBD系統的監測功能。實際上,即使超出了條件規定的范圍,但只要OBD系統能夠進行可靠的監測,往往照樣會啟動其監測功能。比如法規GB 18352.3-2005明確規定:缺火監測的最高轉速為4500r/min或比新車型式認證中的Ⅰ型排放測試期間出現的最高轉速高出1000r/min的轉速這兩者中的較小者。但是只要OBD系統能夠可靠地進行缺火監測,該監測功能即使在轉速超出規定范圍時也不會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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