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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問題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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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時間:2007-10-09 來源:中國SMD資訊網 收藏

  2007年3月1日之前生產的用于維修的配件和包換產品,在2007年3月1日之后如果僅用于對已售產品的維修和包換,則不屬于《管理辦法》的約束對象,但如果作為單獨的商品出售則屬于《管理辦法》的約束對象。

    十五、問:如何理解《管理辦法》第三條設置“7、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

    答:《信息產品》當前所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只有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十溴除外)六種,和歐盟指令一致。《管理辦法》第三條設置“7、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是中國法律規范性文件的一般表述方式,是中國的法律語言,與歐盟指令第五條“適應科學和技術進步”所表達的意思是一致的。隨著技術的發展和對環境要求的不斷提高,除了上述六種有毒有害物質以外,可能會發現有別的物質也對人體和環境造成較大的危害,需要限制使用,這里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就是為以后可能增加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做準備,以便進行相應修改。

    十六、問:什么是“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環保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安全使用期限?如何確定某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環保使用期限是否要政府審批?

    答: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特指環境質量安全的期限,僅指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不致發生外泄從而對環境造成污染或對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期限。

    環保使用期限不等于安全使用期限,不包含因電性能安全、電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環保使用期限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產品的安全使用期限。

    為了對消費者和制造商負責以及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的規定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電子信息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由制造商或進口商自行制定,主要考慮到企業對自己生產的產品比較清楚,更容易制定出產品合理而科學的環保使用期限。企業制定自己產品的安全使用期限長,將承擔的責任時間要長,如果制定的期限短,則失去一定的市場競爭力,因此,企業必須客觀、科學地制定自己產品的安全使用期限。對于超過環保使用期限的產品應該進入廢棄環節,進行回收、處理和再利用,否則將可能發生有害物質的泄漏或滲透。當然,環保使用期限是在產品正常環境下的環保使用期限,而非極端環境下的環保使用期限。

    在中國,與信息產業有關的行業協會有幾十個,幾乎涵蓋了所有的電子信息產品,每個協會對本行業產品的平均技術有一個比較清晰的了解,同時又是代表整個行業,而非某一個企業,因此,由行業協會制定本行業產品的安全使用期限的指導意見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客觀性。信息產業部鼓勵這些行業將制定的安全使用期限到信息產業部備案,主要是為了便于了解行業的整體情況以及實現對行業的監管。

    環保使用期限不需要政府審批。

  十七、問:如果產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換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部件(如鉛酸蓄電池等),且該部件的環保使用期限遠低于產品的其他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定義并標識整個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

    答:一般情況下,整機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應以該產品中環保使用期限最短的部件的時間期限為準。
但對于上述情況,則可以將那些需定期更換的部件除外來計算整機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

    十八、問:《管理辦法》是否涉及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的回收、處理、再利用問題?

    答:《管理辦法》的一個立法宗旨就是為了便于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的拆解、處理,減少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但《管理辦法》調整的行為是電子信息產品設計、生產、銷售以及進口過程中的行為,對于電子信息產品廢棄以后的回收、處理、再循環利用等不在《管理辦法》的調整范圍之內。《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是支撐《管理辦法》的標準,這些標準的內容同樣不涉及規范電子信息產品廢棄以后的行為。

  十九、問:電子信息產品包裝物不受歐盟指令的約束,但卻屬于《管理辦法》的調整范圍,是否中國的《管理辦法》更加嚴格?包裝材料是否包括說明書及其包裝物?

    答:電子信息產品包裝物也是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污染環境的一個重要因素,必須對其進行高效地回收、處理、再利用,以減少對環境的污染。歐盟的RoHS指令中雖然沒有關于對產品包裝物規定的要求,但是歐盟有一部專門針對包裝物的指令。因此,并非歐盟對電子電氣產品的包裝物不做要求,而是要求更嚴。中國目前尚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規范電子信息產品的包裝物,因此,在《管理辦法》中有必要對產品的包裝物作出一些相關的環保信息聲明的規定。電子信息產品的說明書及說明書包裝物也是《管理辦法》的約束對象。

    二十、問:電子信息產品及其包裝物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是否可以一起自我聲明?

    答:《管理辦法》要求對產品和包裝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都應該進行標注、聲明,但并不是一起進行聲明,包裝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在包裝上進行標注;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是在產品上(或說明書)進行標注。

    二十一、問:企業是否可以在企業網站上進行自我聲明?

    答:為了便于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被回收、處理和再利用,減少拆解、處理過程中對環境造成污染,《管理辦法》規定生產者、進口者應該在電子信息產品上標注相關的環保信息,包括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含量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的標識等。由于體積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產品上標注的,可以在說明書中注明。至于在企業網頁上進行說明,我們在相關標準中并未做出規定,因為目前我國的互聯網用戶率以及普及率還比較低,因此這種方式不利于一般的消費者或廢棄產品回收利用者在需要時了解相關信息。在網頁上對產品進行相關環保信息說明目前只能是一種補充或輔助的手段。

  二十二、問:《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投放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需要進行相關標注,“投放市場”是什么含義?是指新上市的產品(新型號)還是包括老產品在2007年3月1日以后生產的單個產品?如果是指新型號,則老產品在2007年3月1日以后繼續賣而不需改造。如果指單個產品,則已經上市的老產品必須在2007年3月1日前完成調查,并按本辦法標注有毒物質。對廠家而言,不同解釋的后續工作完全不同,差異很大。

  答:《管理辦法》2007年3月1日生效后,所有的電子信息產品包括新型號也包括老型號的產品進行銷售活動,包括零售、批發以及用來維修的產品,都要進行標注。“投放市場”是指銷售。

    二十三、問:歐盟在頒布了RoHS指令之后又頒布了一個委員會決議,規定了電子電氣設備中含有的有害物質的最大濃度,限量標準是否比歐盟的要求更嚴格?

    答:歐盟在頒布RoHS指令之后頒布的委員會決議規定在均質材料中鉛、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的最大允許含量是0.1%wt,鎘的最大允許含量為0.01%wt。作為對《管理辦法》的支撐,正在制定中的限量標準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最大允許濃度的規定采取了與國際接軌的基本原則,因此,濃度限值不會比歐盟更加嚴格,而是基本一致。

    二十四、問:電池是否受《管理辦法》的約束?

    答:雖然歐盟RoHS指令不包括電池,但歐盟有專門的電池指令。在中國,電池屬于電子信息產品,所以,電池受《管理辦法》約束。

  二十五、問:來料加工企業和進料加工企業是否都要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

    答: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從廣義上來說,就是運用國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然后出口的行為。出口產品和為出口而進口的原料、零部件是不受《管理辦法》的約束的。

    進料加工則不同,運用國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裝配整機后進入國內市場進行銷售,從國外進口的原料、零部件需要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

    二十六、問:用于研發和測試的樣機、模型是否需要進行有毒有害物質名稱、含量、環保使用期限和可否回收的標注?

    答:用于研發、實驗和測試用的測試機、樣機或模型僅僅用于展覽、測試研發,因為不涉及銷售或“投放市場”的行為,所以不需要進行相關環保信息的標注。

    二十七、問:關于可否回收利用的標識如何進行?

    答:任何電子信息產品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可以回收的,具體的標志方式詳見即將發布的標識標準。

    二十八、問:進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的產品是否屬于電子信息產品分類注釋敘述的產品?

    答:電子信息產品分類注釋是對什么是電子信息產品所作的解釋。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中的產品肯定可以在“電子信息產品分類注釋”中見到,不是所有在“電子信息產品分類注釋”里列出的產品都會進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

  二十九、問:整機產品如何進行有毒有害物質檢測?

    答:對于整機產品,檢測方法標準有對于整機產品拆分的要求,將整機拆分為均質材料和檢測單元后,即可進行化學分析檢測。

    三十、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哪項較嚴格?

    答:一般而言,在標準采值的嚴格程度上,企業標準往往嚴于行業標準;行業標準往往嚴于國家標準。
在行業標準先于國家標準出臺的情況下,允許企業使用行業標準;但是當國家標準出臺后,行業標準將自動作廢,企業應使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是在國家標準出臺后才出臺的,往往是為達到對國家標準進行必要的補充的目的,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同時采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三十一、問:關于產品認證中國與國外是否互認可?

    答:關于強制認證,如果某外國政府與中國政府之間簽署有認證機構之間互認的協議,則中國政府一定承認該國認證機構的認證,否則,將不會承認。

    三十二、問:對于違反《管理辦法》規定的情況,第三章罰則是否界定處罰款項和停產停售情況?

    答:《管理辦法》第三章主要是對違反本辦法中有關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相關規定的處罰規定,并沒有給出具體的處罰額度。處罰的對象包括單位、個人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執法主體包括各級海關、工商、質檢、環保等主管部門。這些執法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的相關條款的單位、個人及相關人員依照本部門相關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三十三、問:《管理辦法》2007年3月1日生效后,即使整機產品生產者具有良好的綠色管理體系,但是如果整機產品由于供應鏈上的原因被查出不符合該法規的要求,那么是整機產品生產者還是元器件供應商負這個責任?

    答:如果整機產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那么由整機產品的生產者負責任。如果元器件作為單獨出售的商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那么元器件的生產者要負責任。

    三十四、問:在電子信息產品進入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之前,需要加貼產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名稱、含量及可否回收利用等相關的環保信息標志。那么對于為加貼這些標志而提供的一些國際檢測實驗室的檢測報告是否可以被接受?

    答:對于2007年3月1日《管理辦法》生效后,所有的電子信息產品需要加貼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及含量等相關環保信息,產品生產者加貼標識可以對產品進行檢測也可以不檢測,如果產品生產者對自己的產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情況很清楚,則不需檢測即可貼標志,如果不清楚則需要進行檢測,不管在哪里進行檢測,只要標志及相關環保信息正確、相符即可。國家相關主管部門保留對電子信息產品是否加貼標志及是否標志正確進行市場監督檢察的權利。

  三十五、2007年3月1日《管理辦法》生效后,所有的電子信息產品需要按照《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及要求》加貼標志,是否整機產品和元器件產品都需要貼標志?如果某種產品進入了重點管理目錄中后,是否整機產品和元器件都必須加貼3C的標識?

    答:2007年3月1日《管理辦法》生效后,所有的電子信息產品需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及相關標準的規定對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情況、環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進行披露,但是否要采用加貼標志的方式、整機與部件在標注時如何協調,這些問題已經在《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中作了妥善安排。

    如果某種產品進入了重點管理目錄中后,那么它的主要部件必然要符合《管理辦法》及相關標準的規定,但整機產品和其中的元器件是否需要同時加貼3C的標識要看是誰進入了目錄,如果是整機產品進入了目錄,則只有整機產品要加貼3C標志

    三十六、問:《電子信息產品》是否有英文版本?

  答:《電子信息產品》是中國的法律規范性文件,按照一般慣例,不對外提供英文版本。目前在因特網上有很多英文翻譯稿,有些翻譯得很不錯,可供需要英文譯稿的讀者參考。但如果這些英文版本和中文有歧義,則應以中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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